行取词语解释 / 行取是什麽意思
[send an official communication to transfer a local official to the central government] 明清时,地方官经推荐保举后调任京职
蒯知县为官清正,行取到京,钦授礼科给事中之职。--《警世通言》
又趋。
《乐府诗集·相和歌辞十三·孤儿行》:“上高堂,行取殿下堂,孤儿泪如雨。”
明 清 时,地方官经推荐保举后调任京职。
明 李贽 《答焦漪园》:“ 潘雪松 闻已行取,《三经解》刻在 金华 ,当必有相遗。”《初刻拍案惊奇》卷十六:“ 稽清 知县,已行取做刑科给事中。”《儒林外史》第十九回:“未及数月,行取进京,授了给事中。”
明制,地方官知县、推官,科目出身三年考满者,经地方高级官员保举和考选,由吏部、都察院协同注拟授职,称为行取。优者授给事中,次御史,再次各部官职。清初沿袭,并规定三年一次,各省有定额,雍正(1723-1735)后渐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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