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公所词语解释 / 区公所是什麽意思

简体拼音
[qū gōng suǒ]
反义词
近义词
基本释义
详细释义
百科解释

区公所最初是为地方自治团体。民国初年,县以下机构一般均称“地方自治团体”,只设一级组织,其名称沿用清末《地方自治章程》的规定,凡府、厅、州、县治所在的城厢地区,称城;人口聚居满5万以上的村庄、屯集称镇;人口不满5万的村庄、屯集称乡。城、镇、乡均隶属县,受县知事的检查与监督。袁世凯于1914年下令停办地方自治而结束。但有些省仍自行规定了县以下的基层制度,如山西的区、村两级制,县以下设区,置区公所,为县政府的辅助机关。这一制度实为后来全国在县以下设区的开始。

更多相关

district administrative office

区字开头的词语
区夏区畔区穴区士区段区区矻矻区节区庐区囿区区冗冗区有区内区详区霿区野区田区区将将区萌区队区域区甸区土区明区娵区种
所字结尾的词语
场所寝所公共场所行在所能所次所卫所閑所烈所派出所失所帝所瞿所营所远所王所酒所掣所处所拘留所指挥所邮电所平民习艺所厕所得所

其他词语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