蚕盐词语解释 / 蚕盐是什麽意思
五代 至 南宋 政府在农村按户配售食盐的制度。二月育蚕时按户配盐,六月新丝上市,缴纳夏税时收钱,故称。
《资治通鑒·后晋高祖天福七年》:“先是 河 南、北诸州官自卖海盐,岁收缗钱十七万;又散蚕盐敛民钱。” 胡三省 注:“蚕盐所以裛茧。 唐 天成 二年,敕:每年二月内一度俵散蚕盐,依夏税限纳钱。” 宋 陆游 《村兴》诗:“园丁上牛米,村婢博蚕盐。”《续资治通鑒·宋太祖建隆二年》:“官盐阑入禁地贸易至十斤,煮鹻至三斤者,乃坐死。民所受蚕盐入城市,三十斤以上者,奏裁。”
五代至南宋,官府在农村实行按户配售食盐的制度。李焘《续资治通鑒长编》卷一八:“以官盐贷于民,蚕事既毕,即以丝绢偿官,谓之蚕盐。”五代后唐就有了这种配售制度,宋代继续实行。蚕盐的配售办法是“以版籍度而授之”。就是按照农村户籍配给食盐,在征收夏税时,农民用丝绢(后改为折钱)向官府缴纳;并规定不许货卖,不许带入城市。这种制度,在距离产盐区较远的农村,有着保证食盐供应的作用。但在蚕盐折价上出现流弊:原来规定每斤蚕盐折钱一百文,改为以粮输纳,一百文折缴小麦二斗五升,再以麦价按每斗一百四十文计算,这一来每斤蚕盐就要缴三百五十文。官府这样套折,弊窦丛生,使农民不胜负担。在庆历元年(1041年)以后…